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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法前刑事法官黄应生女辅警敲诈案判决的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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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法治应生;作者:黄应生

年3月12日,一条“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近万获刑”的消息在网络流传,引发网友强烈   四是特别规定。就是跳出数额限制,主要看情节。《解释》第6条规定: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物,获得谅解的,一般不认为是犯罪;认定为犯罪的,应当酌情从宽处理。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,根据被害人过错程度和案件其他情况,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;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,不认为是犯罪。对于较早前出台的司法解释中,还存在唯数额论情形的,都纷纷进行修订,或者另行出台批复予以纠偏。比如,年3月出台的《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,就是对年解释规定中的数量标准进行纠偏,授权法官可以不按照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量刑。如该批复第1条规定:“对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、持有、私藏、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,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,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、材质、发射物、购买场所和渠道、价格、用途、致伤力大小、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,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、动机目的、一贯表现、违法所得、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,坚持主客观相统一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”该批复出台后,不少涉气枪案件,都不再仅考量枪支数量确定法定刑幅度,而是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后,选择最恰当的法定刑幅度进行量刑,也可以说,这是变相的减轻处罚。但严格说来,上述这些情况,都不是减轻处罚。

总之,什么是数额巨大、数额特别巨大?不是只有一个标准,也不能只有一个标准。敲诈勒索司法解释中,规定了多个标准,同时还授权法官,在敲诈勒索近亲属财物且获得谅解,或者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特殊情况下,不再唯数额论,可以在综合评估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后,选择较轻的法定刑幅度,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。严格说来,这也不是减轻处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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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其他问题网友关心的问题较多,我就四个问题谈点个人看法。(一)关于罚金过高的问题一审判处罚金万,也是很让人诟病的问题。有网友调侃:“罚金万元,是不是应该让许小姐再去陪15-20个公职人员呢。否则交不出啊,臣妾做不到呢。”也看网友猜测:“隐隐约约中,法院好像知道女辅警身上还有钱似的,如果罚金远远超出女辅警的实际支付能力,那么这种高额罚金其实也是有损法律威严的”。客观的说,法官判罚万,虽然离谱,但也确实没有违法,正如判刑13年也是依据充分一样,判罚万也是有依据的。《解释》第八条规定:“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,应当在二千元以上、敲诈勒索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;被告人没有获得财物的,应当在二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。”也就是说,判处元以上.2万元以下,都是符合解释规定的。毫无疑问,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,一审判罚过高,除非已经查扣了相应财产,确保可以执行到位。但从判决书看,违法所得都只查扣50万,还有多万没追缴到家。因此,八成是法官拍脑袋定下的数,应该难以执行到位,形成空判。(二)关于违法所得是否发还被害人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,敲诈勒索案的违法所得,追缴到案后肯定是发还被害人的。即使认定被害人有过错,也是对被告人从宽处罚,违法所得照样要发还被害人。违法所得依法发还被害人后,如何处理,则是另外的问题了。比如,刘某乙,如果查实其资金来源于受贿、收礼等违法所得,则只是纸面上过一道手续,而后依法没收。(三)一审判决书为什么上网的问题一审判决书在裁判文书网公开后,被网友发现进而引发舆论风波,法院就将裁判文书从网上撤回了。为什么将裁判文书撤下这个问题,灌南县法院已经解释了:这是一审判决书,因被告人提出上诉,尚未发生法律效力,依规定不能在裁判文书网公开。大家要相信法院的说法。现在网友想了解的是,既然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,法官又为什么把判决书上网?有意还是过失?我相应该是过失,属于正常工作失误。也有网友挑刺:“灌南法院连这种小事都能搞错,又如何让大家相信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?”对于这种上纲上线的行为,确实很伤害人。如果你们知道法官忙碌、紧张到什么程度,应该就不会有这样的恶意了。且不说办案,单单裁判文书上网,就弄得一些法官很烦躁了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》(法释〔〕19号)第七条规定: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,应当在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。依法提起抗诉或者上诉的一审判决书、裁定书,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。”一审法官有时候一忙起来,就不可准确知道二审裁判文书什么时候生效了,但又“应当在二审裁判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在互联网公布”一审判决书,怎么办?会不会瞎蒙一个时间,差不多就上网呢?有人死磕,说法官就是有意的。好!我向来不惮以最大的善意揣测法官:法官认为,这个案件很有教育意义,想让成功男人务必管好自己的小二,否则风险太大,纵使你是派出所所长、公安局局长又如何,还不是被小姑娘敲诈勒索、有苦难言?同时,也可能认为对被告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太重了,但又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,不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,因此公布出来,促进案件更加公正处理。(四)律师为什么也没提被害人过错问题?律师不知道也是疏漏了,还是面对比较强势、又人数较多的被害人,不敢提这个问题。希望通过这篇文章,以后碰到类似案件,律师都可以大胆提出被害人过错问题,请求法官依据《解释》第6条第2款规定,对被告人从宽处理。结语非常不愿意对尚未生效案件进行评判,但为了宣传并激活《解释》第6条第2款,我破例了。相关意见,纯属闲扯,法院和法官不必当真,尽可忽视。如有做错说错的地方,也恳请有关部门、有关领导手下留情。年3月14日于邢台、北京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#个上一篇下一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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